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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圈定印章刻制服务引发行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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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8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9日17:15:57 打印此页 关闭

政府采购圈定印章刻制服务引发行业纠纷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虽然印章很小,但它已经成为保护公平竞争权的支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作出最终判决,并在法庭上宣判,认定被起诉的政府采购合同侵犯了市场实体的公平竞争权,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2020年9月,南通如皋行政审批局决定由财政出资,为当地新成立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经初步计算,年采购印章刻制量约为5000套。为此,行政审批局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最终与三家中标人签订为期一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印章刻制金额为100元/套(包括光敏材料企业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名称印章、财务印章发票印章)。
        2021年6月,如皋市通城印章服务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审批局与三家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立即停止三家供应商在政府服务大厅的印章刻制业务。
审判期间,行政审批局作出辩护,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不涉及行政法的权利和义务,不是行政协议,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未经质疑或投诉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进入政府服务大厅提供窗口服务,是为了提高企业服务便利性的合理要求,合同内容不影响原告的市场公平竞争力,每套印章价格调整为固定价格100元,不损害印章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三家供应商作为案件第三方,认为在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没有违法行为。
      据了解,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为新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这在各地都很常见。为了提高企业开业耗时指标
一审法院裁定行政审批局没有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但政府采购招标和合同签订过程日夜变更,程序违法,允许中标供应商占用政府资源从事其他印章刻制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判决取消双方签订的六份政府采购合同,责令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和三家供应商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起诉的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方向和行政权力因素,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被起诉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损害行业主体的公平竞争权,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各种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维护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应选择有利于增强公平竞争的途径。
法院认为,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未严格遵守职权法定行为边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阻碍了市场实体双向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剥夺了市场实体竞争交易的机会,对当地印章刻制行业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被起诉的政府采购合同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不合法。
     鉴于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属于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事实上,早在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就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为新成立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缩短成立时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放时间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个部门关于不断深化压缩企业开放时间,应在行政服务场所或共享平台上公布印章生产单位目录,确保印章单位在线选择所有印章刻制企业,申请人独立选择印章生产单位。
   南通印章行业协会会长邱律告诉《法治日报》:通过政府采购变相指定供应商,引入政府服务大厅,对未进场的供应商造成严重损害。南通未入围者业务量普遍下降50%至90%,全国未入围者业务损失率占70%至90%以上。
无论是新企业的独立选择,还是印章雕刻单位之间的竞争,都应通过市场因素进行独立调整。主办方法官表示,印章雕刻的交易机会完全给予特定单位,不符合法律精神,损害了印章雕刻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政府为新企业提供延伸服务是善意的,但必须注意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善意做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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